27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在受刑監禁期間不得主張基本權
(B)監獄長官對於受刑人發受之書信一概予以檢閱,對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妨礙
(C)監獄長官檢閱受刑人發收之書信,以檢查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不違背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D)受刑人發信之內容凡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者,監獄長官如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即無侵害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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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34), D(5), E(0) #3671405

詳解 (共 1 筆)

#706195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在受刑監禁期間不得主張基本權❌
釋字第 756 號解釋明確指出,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人身自由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憲法上基本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及表現自由等基本權利,仍應受憲法保障。這表示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已不再適用於完全剝奪受刑人基本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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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監獄長官對於受刑人發受之書信一概予以檢閱,對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妨礙❌
(C) 監獄長官檢閱受刑人發收之書信,以檢查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不違背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 監獄長官對於受刑人發受書信,依法有權進行「檢查」和「閱讀」

  • 檢查(如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解釋文認為,此類檢查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並不當然影響通訊內容的秘密性。只要所採取的檢查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如開拆後檢查外觀或以儀器檢查),即與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因此,(C) 正確

  • 閱讀(涉及內容秘密性):解釋文認為,監獄長官未區分書信種類,一概許其閱讀書信內容,已涉及通訊內容之秘密性,屬對秘密通訊自由核心內涵的干預,造成過度限制,在此範圍內是違憲的。因此,(B) 說「一概予以檢閱(含閱讀)並無妨礙」是錯誤的

(D) 受刑人發信之內容凡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者,監獄長官如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即無侵害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
監獄長官對於書信內容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但解釋文對此採取合憲性解釋,要求刪除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且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以符比例原則。如果未保留影本,或刪除範圍不符合比例原則,仍屬侵害基本權。選項 (D) 僅提及「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並未包含大法官所要求的**「必要性」「保留影本」**等條件,因此敘述不夠精確完整,不如 (C) 的判斷明確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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