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得由親屬會議決定?
(A)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
(B)扶養之方法
(C)糾正父母濫用親權
(D)遺產管理人之選定
統計: A(242), B(329), C(1188), D(129), E(0) #2436202
詳解 (共 7 筆)
a): §1149 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b): §1120 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c): §1090 親權濫用之禁止
d): §1177 由親屬會議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感謝樓上的摩友提供的資料,我做一下整理和補充好了~
-a,民法第1049: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9
-b,民法第1120: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20
-c,民法第1090: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90
-d,民法第1177: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B0000001&FLNO=1177&ty=L
第一千零九十條(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4F a選項應為民法第1149條 不是1049
感謝5F&6F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