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情形,不涉及第三人有無法律上利益之判斷?
(A)確認第三人是否為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之申請人
(B)確認第三人是否可以分享因開闢道路所生之利益
(C)確認第三人是否有權於作成行政行為之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
(D)確認第三人不服行政契約締約相對人甄選決定時,得否為行政訴訟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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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75), C(118), D(41), E(0) #1849472
統計: A(40), B(475), C(118), D(41), E(0) #1849472
詳解 (共 6 筆)
#3092821
B: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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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780
保護規範理論的
1. 適用範圍:判斷行政行為對人民所生究係「權利」或僅「反射利益」。
2. 意義:法律之規定內容非僅屬授與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即為法規範保護之領域,謂之「保護規範理論」。反之, 特定行政法規所設定之行政義務,如僅在於達成公共利益,個別人民雖因之間接獲得利益,則此一利益稱之為「反射利益」。當此種權利受侵害時, 人民無法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
3. 實例:殘障福利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主要係為了保護增進殘障人士之行動與使用便利而設,依「保護規範理論」判斷含有保護特定人之意旨至為明顯,故其非僅屬反射利益,而應屬公法上權利。
保護規範理論的目的在於判斷其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如果受該具體法律所保障的利害關係人,自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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