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錯誤?
(A)甲得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教師申訴
(B)甲得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甲應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甲提起民事訴訟前,毋須經教師申訴程序
統計: A(285), B(332), C(2364), D(1258), E(0) #1624036
詳解 (共 10 筆)
資料來源:整理自陳治宇老師課程內容,如有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
(一)公立大學教師遭解聘:對該行政處分,可以 1.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2.訴願→行政訴訟
(二)私立大學教師遭解聘:
1.對該大學(民法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1)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
2.對教育部(核准處分):(1)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2)訴願(找行政院)→行政訴訟
(得命該私立大學依照行政訴訟法§42 獨立參加)
回到本題~
(A)甲得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教師申訴(得=可要,可不要)
(B)甲得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甲應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對核准處分不服,找行政院)
(D)甲提起民事訴訟前,毋須經教師申訴程序(毋須=可以不用)
1.申訴及再申訴:教師對於學校之措施(不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即可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如有不服,再向上級主管機關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2.訴願:教師對於學校之措施(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可「選擇」不提出申訴,而直接向學校所屬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申訴與訴願之程序上關聯性,係採「擇一雙軌併行、任意先行」之救濟管道)。
3.行政訴訟:教師不服再申訴決定(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或訴願決定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限於公立學校教師可提起行政訴訟)。
4.民事訴訟:私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聘約屬於私法上契約,故其雙方所生爭議,包括聘任、不續聘、解聘、保險、退休、鐘點費及獎金等爭議,均屬於私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解決。但關於專科以上學校教評會,關於教師升等所為決定,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釋字第462號解釋),屬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可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一)私立教師救濟途徑:
1.申訴丶再申訴丶民事訴訟。
2.申訴丶民事訴訟。
3.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二)公立教師救濟途徑:
1.申訴丶再申訴(視為訴願)丶行政訴訟。
2.訴願丶行政訴訟。
| 教師法第 33 條 |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n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
(C)甲應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應向主管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c 是向行政院而非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