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係屬對於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應考試服公職權之違憲限制?
(A)要求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始有擔任公職之資格
(B)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防部預備士官班之招生簡章規定
(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即不予及格之規定
(D)禁止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特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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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 B(7010), C(630), D(739), E(0) #1328457

詳解 (共 10 筆)

#1429328

釋字第 715 號

爭  點: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

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

,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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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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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088

 大法官釋字第715號解釋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

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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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410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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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343

(A)大法官618號解釋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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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568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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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415
B:應該限制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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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04

違憲限制  這四個字問法是不是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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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609
現在好像可以了 因為募兵募不到 所以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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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507
恩恩  是的~ 只是結尾敘述有點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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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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