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憲法增修條文,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屬於下列何者之職權?
(A)中央選舉委員會
(B)行政院政黨審議委員會
(C)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之憲法法庭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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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07), C(8200), D(177), E(0) #2331693
統計: A(117), B(307), C(8200), D(177), E(0) #2331693
詳解 (共 4 筆)
#4024555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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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543
(一)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第五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9 條 第一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
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三)憲法訴訟法 第一條 第一項 (憲法法庭之組成及審理案件類型)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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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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