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A)臺灣自來水公司
(B)法務部
(C)公務員
(D)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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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514), C(600), D(336), E(0) #3255895
統計: A(243), B(1514), C(600), D(336), E(0) #3255895
詳解 (共 4 筆)
#6363585
依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憲法法庭的聲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例如個人、機關或團體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聲請憲法法庭進行判決,但並不是所有的政府機關都能夠以自己名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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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臺灣自來水公司:雖然是國營企業,但為公司法人,在特定情況下(如自身權益受侵害),可具備聲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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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務部:為行政機關,非《憲法訴訟法》所列得以單獨聲請憲法判決之主體。行政機關若有聲請憲法判決需求,通常需透過其他方式或機制,不能以自己名義逕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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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如涉及人事爭議或其他基本權利受侵害,有可能作為當事人個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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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雖為財團法人,若其所涉爭議符合憲法訴訟要件,可作為當事人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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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523
憲法訴訟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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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訴訟法》中,法務部是否可以提起聲請,要根據案件類型來判斷,因為不是每一種案件都允許法務部作為聲請人。以下是各類案件中法務部能否聲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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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三章案件(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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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限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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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最高機關(如總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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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團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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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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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憲法訴訟案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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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不是國家最高機關,因此無法以本部名義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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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四章案件(機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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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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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最高機關(如總統、立法院、行政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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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不是國家最高機關,不能聲請機關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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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五章案件(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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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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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聲請彈劾,被彈劾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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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無彈劾權限,不能聲請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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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六章案件(政黨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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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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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實務上由內政部代為處理,因政黨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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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不是主管政黨業務的機關,通常不會是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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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七章案件(地方自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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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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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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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是中央機關,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份,不能聲請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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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第八章案件(人民聲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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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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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權利受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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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不是「人民」,無此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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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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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務部通常無法直接聲請憲法訴訟,但它有其他角色,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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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訴訟中被指定為「受審查法規範的主管機關」,因此成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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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政院或法院提供法律意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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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行政院統一名義聲請(如政黨解散案),法務部可提供實質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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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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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不是《憲法訴訟法》明定的聲請人,無法單獨以機關名義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但可能會在案件中作為相對人或協助機關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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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有特定案例想探討,我也可以幫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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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088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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