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應解除縣(市)議員職權之事由?
(A)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
(B)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C)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D)受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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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3), C(95), D(112), E(0) #3563765
統計: A(9), B(33), C(95), D(112), E(0) #3563765
詳解 (共 3 筆)
#7126839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C)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B)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A)、(D)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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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98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正確選項為 (D) 受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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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5款,地方民意代表(包含縣市議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解除職權或職務: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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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A) 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法規明確指出「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表示此情況不會導致解除職權。
- (B)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據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才會解除職權,僅第一審判決不在此限。
- (C) 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應「停止」其職務,而非「解除」職權。職務停止與職權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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