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法定代理權之消滅原因
(B)代理權之撤回,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C)代理權之撤回,應經相對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D)代理權不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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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820), C(36), D(19), E(0) #2980641

詳解 (共 3 筆)

#5882288

(A)法定代理由法律規定而生,舉凡父母及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未成年人父母法定代理消滅原因不必多說,父母皆死亡消滅之,此時應置監護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及成年受監護宣告人有法定代理權限,其消滅因大致有死亡、辭任、改選或1096事由。其發生及消滅依法律之規定,非本人得撤回法定代理權。

 (B)撤回不必經代理人意思表示合致,為單獨行為並向代理人為撤回代理權之意思表示(與之相對者為契約行為,須雙方意思合致方成立)
(C)參B
(D)代理為法律關係中的內部授權,外部授權舉凡委任關係,即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外部法律關係存續中代理權得依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只是本人應讓相對人知悉,否則可能有表見代理的問題。簡言之,外部法律關係(如委任)與內部法律關係(代理)兩者具無因性及獨立性,故代理權的撤回不影響外部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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