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有關醫療器材品名之規定,何者錯誤?
(A)不得與其他廠商醫療器材品名相同,或涉及仿冒或影射情事
(B)中文品名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具直接意義或英文商標具特殊意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
限
(C)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已取得商標或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D)外銷專用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為因應國際市場需求,無特別限制
統計: A(62), B(322), C(86), D(6678), E(0) #1943394
詳解 (共 8 筆)
依據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7條
醫療器材品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已取得商標或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品名不得與其他廠商醫療器材品名相同,或涉及仿冒或影射情事。
三、品名不得涉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醫療器材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四、中文品名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具直接意義或英文商標具特殊意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外銷專用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不得與國產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相同。
六、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醫療器材名稱之情形。
醫療器材品名相同或近似之標準,應依商標、廠商名稱或其他可資辨別名稱之順位認定之。
已核准上市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前二項規定,重新審查核定其品名。
"外銷專用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不得與國產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相同"之說明
因外銷專用醫療器材之審查程序與國產醫療器材不同,為避免外銷專用醫療器材與國產醫療器材混淆,爰敘明外銷專用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不得與國產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相同之規定。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058/ch08/type1/gov70/num22/images/AA.pdf
前條醫療器材品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在111年03月16日已經廢止了喔
中文品名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具直接意義或英文商標具特殊意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除非中央核定D具有特殊意義否則不可以把醫療器材取名為 蒙奇D魯夫
外銷專用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不得與國產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相同。(外銷者要取一個新名字)
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醫療器材名稱之情形。(名字不可以亂取)
若用了之後 沒辦法伸縮自如的橡膠拳 那就不可以隨便把醫材取名叫蒙奇D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