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不予累進稅率徵收?
(A)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B)住宅、商業使用土地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D)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規定,重建後二年課徵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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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7), C(24), D(19), E(0) #2390346

詳解 (共 1 筆)

#5205857
土地稅法 第18條
1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3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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