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土地法規定中不得私有之土地,下列何者錯誤?
(A)包含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B)瀑布地及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C)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D)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仍不得贈與移轉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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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0), C(66), D(672), E(0) #930937

詳解 (共 1 筆)

#1177257
土地法第14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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