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發展遲緩是指
(A)五歲
(B)六歲
(C)七歲
(D)八歲 以下障礙類別尚不明確或不宜過早給予標記之特殊需求兒童的總稱。
【背面還有試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8), B(2392), C(43), D(3), E(0) #48818
統計: A(88), B(2392), C(43), D(3), E(0) #48818
詳解 (共 3 筆)
#1013812
法條上是說未滿六歲,意指1~5歲之兒童
但題目敘述是寫"以下",如答案為B則包含六歲之兒童,此便與法規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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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641
| 第 13 條 |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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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99
這個的依據是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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