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並應載明於
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
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幾分之幾?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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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5), C(5), D(12), E(0) #1828793
統計: A(12), B(75), C(5), D(12), E(0) #1828793
詳解 (共 1 筆)
#2975220
GPL第 43 條 (國內廠商保障(一))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
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
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答案B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
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第 44 條 (國內廠商保障(二))
I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
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
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
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II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
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
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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