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並應載明於 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 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幾分之幾?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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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5), C(5), D(12), E(0) #1828793

詳解 (共 1 筆)

#2975220

GPL第 43 條 (國內廠商保障(一))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採行下列

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

    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答案B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

    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第 44 條  (國內廠商保障(二))

I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

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

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

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II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

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

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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