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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揭示之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適用之事項?
(A)納稅之稅目及稅率應以法律規定
(B)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
(C)不得對納稅義務人以行政命令增加稅法所無之義務
(D)租稅之優惠及減免應以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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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4492), C(1083), D(893), E(0) #1609265
統計: A(361), B(4492), C(1083), D(893), E(0) #1609265
詳解 (共 10 筆)
#2786713
選項D-個人疑問,技術性,細節性的行政規則也在租稅法定的範圍?
釋字第 635 號
爭點:非自行耕作者以農民名義購農業用地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財政部函釋違憲?
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發生疑義者,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相關憲法原則,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四六0號、第四九六號、第五一九號、第五九七號、第六0七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解釋參照)。又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命令,設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本院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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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771
回5F 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授權以命令為之,乃法律授權明確性之問題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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