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C) 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D)其無法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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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4), B(2356), C(331), D(100), E(0) #1624037

詳解 (共 9 筆)

#2340992

原告->甲

被告->教育部

獨立參加之利害關係人->A大學,因為訴訟的結果將會影響到A大學是否續聘甲,其訴訟結果可能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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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480

行訴41(必要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訴42(獨立參加):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
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行訴44(輔助參加):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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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404

(三)訴訟參加的類型
1.必要參加(行訴第41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1)要件:
A.因判決將直接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之影響。
B.法院應依職權命其參加。
C.第三人須和當事人「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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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454

合一確定

1.係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原告即因此不能得本案之勝訴判決者而言

2.法院對共同訴訟人所為之裁判,不得有歧異之情形,

而之所以要求合一確定,實係因各共同訴訟人對於實體法上訴訟標的之權利,均無獨立之處分權,

對於訴訟標的權利之處分,須共同為之始為適法,故認共同訴訟人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綜上

教育部並無須與A大學一同被訴 所以不適用 必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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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805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21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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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469

我覺得這題的考點在於法條"訴訟的結果"所以在獨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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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137
A大學不是要協助教育部,舉證為什麼甲不適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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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438

必要共同參加的例子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申請一個專利,行政機關做出駁回處分,但只有丙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此時不要求甲乙共同參加,而允許他們之後分別起訴,可能會導致裁判出現歧異。

但本題的甲和A大學分別為起訴人和被告,不具有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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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071
法規名稱: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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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33176
未解鎖
行訴41(必要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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