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訊問被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
(B)為嚇阻違法取供,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
(C)偵查中錄音之規定係確保自白之任意性
(D)基於偵查不公開,警詢時應禁止辯護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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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2), C(5), D(1105), E(0) #1352210
統計: A(0), B(12), C(5), D(1105), E(0) #1352210
詳解 (共 2 筆)
#4711248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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