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個 3 歲子丙,有共同住所於彰化縣。甲認為丙應非從己身所出,欲向法院提起否認丙為其子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B)甲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C)甲應僅以乙為被告
(D)甲得僅以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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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2856), C(228), D(146), E(0) #1856655
統計: A(143), B(2856), C(228), D(146), E(0) #1856655
詳解 (共 8 筆)
#4141865
家事法 第 61 條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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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523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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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709
速解:家事法專屬管轄例外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為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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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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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356
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時,訴訟當事人必須將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列為被告,以確保判決效力能夠及於所有人,並且避免後續爭議。「 配偶跟兒子」都要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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