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中年喪偶,有成年之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有一子戊,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乙、丙先
於甲死亡。甲死亡後,丁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戊、己共同繼承
(B)戊、己、庚共同繼承
(C)戊、庚共同繼承
(D)己、庚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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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2), B(178), C(26), D(11), E(0) #2770625
統計: A(502), B(178), C(26), D(11), E(0) #2770625
詳解 (共 7 筆)
#5143518
解釋文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 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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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812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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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501
但是丁拋棄了
第一順位全部都沒人了不是第二順位就有希望了嗎
這時候庚不就補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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