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時起意對其實施
性交。性交完成後,乙因毒品之藥物作用而不停抽搐,甲非但未救助,反而儘快離開現場,不久後
乙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B)甲成立強制性交致死罪
(C)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D)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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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8), B(54), C(92), D(132), E(0) #2049392
統計: A(898), B(54), C(92), D(132), E(0) #2049392
詳解 (共 3 筆)
#5578075
依照本值得參考判決意旨,是否還能僅論以趁機性交罪,已非無疑。
現在基本未取得對方積極同意都算是強制性交的範圍了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1 號刑事判決
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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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358
違反意願的才有“加重情形”適用,成立強制性交罪
其他(乘機、詐術...)不是強制性交,沒有加重情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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