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實務見解,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的沒收特別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遭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B)檢察官得於起訴後審理中向法院聲請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C)檢察官若未聲請,法院不得於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D)法院關於所審理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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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67), C(416), D(59), E(0) #3017198
統計: A(60), B(67), C(416), D(59), E(0) #3017198
詳解 (共 3 筆)
#5898526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諭知沒收與否之判決,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
過往有有否定說見解,主要認為基於「控訴原則」,法院如曉諭檢察官後,檢察官仍不為聲請,法院不得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等)。
上開爭議,最終經最高法院刑事庭第五庭提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採取肯定說見解,認為基於「刑法採義務沒收」、「檢察官起訴效力本及於刑罰、保安處分及沒收等法律效果之相關事實」、「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的聽審權」等理由,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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