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原住民族自治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保留區,為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之公法人
(B)地方制度法上所規定之「鄉」,可分為山地鄉及原住民平地鄉,其鄉長均需由原住民擔任之
(C)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後,已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D)山地原住民區所需之財源,由直轄市以編列預算方式予以設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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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104), C(21), D(1102), E(0) #2573275
統計: A(218), B(104), C(21), D(1102), E(0) #2573275
詳解 (共 4 筆)
#4741137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A-部落)
地制法
第 57 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
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
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
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B-平地不用)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
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C-是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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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627
臺灣有 6 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與 24 個山地鄉,其區長、鄉長都得是原住民,但還有多達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鄉長可以由非原住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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