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緩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B)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3 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C)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但不及於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D)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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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9), B(409), C(429), D(3297), E(0) #3144026
統計: A(639), B(409), C(429), D(3297), E(0) #3144026
詳解 (共 4 筆)
#5945743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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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060
第 74 條 第五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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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639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1.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D)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5.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C)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5 條
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A)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B)
2.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A)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B)
2.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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