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為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並無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B)僅有行政機關之功能,並無立法機關之設置
(C)僅能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而無自治事項
(D)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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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75), C(27), D(1898), E(0) #2033948
統計: A(52), B(75), C(27), D(1898), E(0) #2033948
詳解 (共 5 筆)
#3808864
地方制度法§83-2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83-7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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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補助 |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3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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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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