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時,藥師即可逕行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B)醫師治療癌末病人,得視需要,開立海洛因處方,交由藥師調劑
(C)病人可持健保特約醫院釋出之處方箋,至該醫院轄區之健保特約藥局調劑
(D)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醫師,得兼營中藥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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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522), C(6136), D(382), E(0) #1943395
統計: A(217), B(522), C(6136), D(382), E(0) #1943395
詳解 (共 10 筆)
#3183054
(A)需事先報准
(B)海洛因在我國屬於毒品,並沒有藥品許可證。
(D)應由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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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60479
「海洛因」因成癮性高,無醫療價值,原列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附表六(如附)所稱禁止醫療使用之麻醉藥品;該成分既無醫療用途,使用即屬非法,故斯時即依肅清煙毒條例處理。
53
1
#4152549
不太同意4F...
中藥的調劑,可以調劑的只有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 和中藥藥品販賣者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 2 條
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科,畢業後取得藥師 資格者,應於畢業前或畢業後修滿下列中藥課程學分,並獲有證明文件,
始得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
藥事法 第15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藥事法 第28條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
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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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35 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 供應或零售業務。
藥事法第 37 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
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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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090779
問一個~處方箋,應該沒有規定要至該醫院轄區之健保特約藥局調劑 吧?
拿著處方箋到全台灣藥局應該都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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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502921
補充中藥商調劑,分為兩類人
第 103 條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上為第一類,下而第二類)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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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366
補充(D)中藥需修習之學分
108之前:16學分
109之後:17學分+實習160小時
108之前:16學分
109之後:17學分+實習1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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