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語言障礙學生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最需要職能治療師的服務
(B)資源及支持度充分
的特教學校是最佳安置場所
(C)判定主要依據專科醫師的診斷結果
(D)輔助科技的介入有助
於擴展學生的活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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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0), C(159), D(935), E(0) #2576988
統計: A(23), B(30), C(159), D(935), E(0) #2576988
詳解 (共 3 筆)
#4621253
A最需要職能語言治療師的服務
B安置普通班 資源班接受服務
C依據法條,並無顯示判定主要依據專科醫師的診斷結果,法規內僅視障、聽障、肢障、腦麻、身體病弱、情障、其他障礙有提及相關醫學介入。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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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159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言語或語言符號處理能力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語音異常:產出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致影響說話清晰度。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年齡或所處文化環境不相稱,致影響口語溝通效能。
三、語暢異常:說話之流暢度異常,包括聲音或音節重複、拉長、中斷或用力,及語速過快或急促不清、不適當停頓等口吃或迅吃現象,致影響口語溝通效能。
四、發展性語言異常:語言理解、語言表達或二者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或文化刺激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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