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國 112 年新修特教法中對於特殊教育之實施,第 13 條是有關特殊教育班型的設
置,請問此條文和舊有條文最大的差異是什麼?
(A) 強調要落實融合教育
(B) 不再有集中式特教班的設置
(C) 加強普通教育教師的親師合作
(D) 增設社區型的特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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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6), C(89), D(25), E(0) #3245220
統計: A(510), B(6), C(89), D(25), E(0) #324522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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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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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 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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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
3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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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 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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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911
第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一般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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