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訴訟標的對於共同原告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乙意外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裁定停止乙之訴訟
(B)僅乙之訴訟當然停止
(C)甲、乙之訴訟全部當然停止
(D)法院應以不合法駁回乙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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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363), C(1188), D(53), E(0) #3428255
統計: A(274), B(363), C(1188), D(53), E(0) #3428255
詳解 (共 4 筆)
#6392445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原告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乙意外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應裁定停止乙之訴訟❌
當事人死亡,訴訟是當然停止,不需要法院另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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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僅乙之訴訟當然停止❌
由於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乙的死亡會影響到甲的訴訟,因此是全部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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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乙之訴訟全部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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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關係) I.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II.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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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 (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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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院應以不合法駁回乙之起訴❌
乙在訴訟進行中死亡,並非不合法的情形,而是訴訟程序中發生的障礙,導致訴訟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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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8998
共同訴訟的特性是:
→ 當事人是一體的、不可分割的
→ 少一人就無法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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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止」≠「訴訟終結」
它是暫停等待 → 通常是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其他法定行動完成後,訴訟才會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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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止
↓
法律規定的暫停
↓
例如:當事人死亡、破產、法人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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