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企業經營者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 急處理危險之方法者應負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B)商品或服務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得被推定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C)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 之企業經營者
(D)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限制但不得約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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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132), C(2171), D(122), E(0) #1572784

詳解 (共 9 筆)

#4300165

26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X(A)企業經營者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 急處理危險之方法者應負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

X(B)商品或服務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得被推定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得被推定(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O(C)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 之企業經營者

X(D)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預先約定限制但不得約定免除

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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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353
A不得免除    B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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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900
消費者保護法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A)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B)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C)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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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628
(C)補充第7條之1(舉證責任)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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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030
A 無過失者只能減輕不能免除責任~~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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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540
(D)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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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884
(A)
消保法 第7條1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保法 第7條2項: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消保法 第7條3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B)
消保法 第7-1條1項: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消保法 第7-1條2項: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C)
消保法 第8條1項: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消保法 第8條2項: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D)
消保法 第10-1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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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909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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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903
(A) 企業經營者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 急處理危險之方法者應負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3.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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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商品或服務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得被推定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1.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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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預先約定限制但不得約定免除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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