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公司遭其員工檢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主管機關通知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惟甲公司
拒絕提供。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範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惟主管機關認為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既已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其應有一定之法律效果。關於此種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行政機關仍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展延調查程序
(B)若嗣後因此案發生國家賠償訴訟,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得構成當事人與有過失之事由
(C)在嗣後因此案所生廢止行政處分而請求損失補償時,甲公司可能被認定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D)主管機關得對甲公司採取間接強制之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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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88), C(49), D(181), E(0) #906252
統計: A(49), B(88), C(49), D(181), E(0) #906252
詳解 (共 10 筆)
#1402756
行政執行法1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主管機關通知甲公司提供資料是程序行為,非行政處分,甲公司並未負有行為義務(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因此主管機關不能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要求甲公司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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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156
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範當事人之協力義務,在法律沒有明文授權下,行政機關仍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惟此項要求並非行政處分,所以當事人之協力並非法定協力義務,當事人甚至可以直接拒絕機關的要求,機關亦不得直接對其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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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327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C選項應該是因為甲公司拒絕提供必要之文件而構成第二款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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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610
c哪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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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048
D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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