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人民團體法曾規定,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分裂國土。此種規定限制了人民何種憲法權利?
(A)人身自由
(B)選舉權
(C)言論自由
(D)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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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118), C(8513), D(78), E(0) #1139429
統計: A(291), B(118), C(8513), D(78), E(0) #1139429
詳解 (共 2 筆)
#1265313
可參考釋字第 6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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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974
釋字第 644 號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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