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如執行縣(市)議會所通過之下列何種議案而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A)縣(市)議員提案事項、人民請願案之事項
(B)人民請願案之事項、縣(市)財產之處分
(C)縣(市)議員提案事項、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D)縣(市)自治條例案、縣(市)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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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3), B(47), C(82), D(212), E(0) #160396

詳解 (共 5 筆)

#141942

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
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
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
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


八、議決縣 (市) 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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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986
記法:議員跟人民法律素養不足容易提一些543的東西,所以議案有困難就直接函(ㄊㄨㄟˋ)復(ㄏㄨㄟˊ)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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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9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如執行縣(市)議會所通過之縣(市)議員提案事項、人民請願案之事項議案而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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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739
地方制度法 § 39 I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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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63
DL4~~法條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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