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簽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簽名須簽全名始生效力
(B)代筆遺囑,遺囑人不能簽名,亦未捺指印,以印章代之,亦發生效力
(C)本人須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代替,但以附有印鑑證明之印章為限
(D)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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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42), C(80), D(532), E(0) #2108138
統計: A(84), B(42), C(80), D(532), E(0) #2108138
詳解 (共 3 筆)
#5922685
(A)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C)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D)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B)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A)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簽名須簽全名始生效力>>不用簽全名。
(B) 代筆遺囑,遺囑人不能簽名,亦未捺指印,以印章代之,亦發生效力>>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C) 本人須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代替,但以附有印鑑證明之印章為限>>不需附有印鑑證明之印章。
(D) 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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