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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年份:108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28.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時,明定價金「十萬六千元」,但另一條款則記載「價金99,999元 ,分三期繳納」,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法院應如何處理?
(A)先探求雙方真意
(B)十萬六千元為準
(C)依 99,999 元為準
(D)契約不明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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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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