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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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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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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
科目:
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年份:
108年
科目:
國營事業◆民法
28.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時,明定價金「十萬六千元」,但另一條款則記載「價金99,999元 ,分三期繳納」,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法院應如何處理?
(A)先探求雙方真意
(B)十萬六千元為準
(C)依 99,999 元為準
(D)契約不明確無效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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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yukun
B1 ·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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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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