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B) 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 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D) 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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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0), B(369), C(82), D(124), E(0) #3516790

詳解 (共 6 筆)

#6903054
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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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51-10 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10 條立法理由:
  1. 大法庭係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裁定,提交案件仍由提案庭審理,但大法庭之裁定係就提交案件之法律爭議所為之中間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應有拘束效力。
  2. 爰明定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法院組織法第 51-10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10 條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B) 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 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D) 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大法庭裁定僅對提交案件有拘束力,如何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司法院官網)

大法庭制度是透過對於個案的拘束力以及歧異見解的提案義務,構建成縱向以及橫向的拘束效力,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

 

大法庭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之裁定,明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提案庭必須依照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作出該案的終局判決(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0)。這個規定為「大法庭制度」運作之關鍵核心,由於法律規範提案庭有遵守大法庭裁定之義務,而非僅是辦案的參考,法官依法審判的結果,該提交案件的裁判結果即受大法庭裁定所拘束。

 

上揭規定,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僅針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不及於其他訴訟案件,畢竟大法庭為本案上訴三審程序的一部分,大法庭裁定係基於審判權之作用,在案件當事人參與下,針對具體個案,在具體個案事實之連結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也只(對該案件及當事人)發生個案效力,而沒有通案效力,這也是大法庭制度基於司法權的作用使然。核與判例選編、決議是最高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以司法行政作用表示法律見解,且具有法規範般之通案之拘束力,有本質的不同。

 

至於「大法庭制度」何以能統一法律見解?另一個關鍵在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法定提案義務」,提案庭依據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作出確定之終局裁判,成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先前裁判」,各審判庭對於受理之案件,除非擬對於採取大法庭裁定見解之先前裁判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再次開啟徵詢、向大法庭提案等程序,否則應採取與先前裁判相同之見解,此項機制確保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之間(橫向)法律見解之一致性。透過審級制度,下級審法院對於該項統一之法律見解,亦應遵循,由此達成縱向法律見解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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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075
依上揭規定,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僅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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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537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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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863
⸻大法庭的裁定,只對提案庭送來的那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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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83

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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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51-10 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10 條之立法理由:

大法庭係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裁定,提交案件仍由提案庭審理,但大法庭之裁定係就提交案件之法律爭議所為之中間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應有拘束效力
爰明定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法院組織法第 51-10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10 條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B) 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 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D) 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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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39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這題考的是台灣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新制度:「大法庭」(自 2019 年起取代了舊有的「判例、民刑庭會議決議」)。
以下是各選項的口語化解釋:
  • ✅ (A) 正確解答: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 口語解釋:大法庭就像是一個「法律意見的最高仲裁者」。當最高法院的某個分庭(提案庭)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法律見解跟以前不一樣,或是遇到重大爭議,就把這個問題送到大法庭。大法庭做出的裁定,這件案子(提案庭)必須照著做,不能自己亂改。
    • 法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大法庭之裁定,就該具體項目的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 ❌ (B) 錯誤:拘束各機關及人民(這是「憲法裁判」的權力)
    • 口語解釋:大法庭只是最高法院內部的「法律見解統一機制」,它的效力範圍是在法院內部
    • 只有「憲法法庭」做出的判決,才具有全國性、跨機關、甚至對所有人民都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 ❌ (C) 錯誤: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 口語解釋:大法庭裁定的主要對象是針對「這件特定的案子(提案庭)」。雖然下級法院(如地院、高院)在以後遇到類似案件時會「參考」這個見解(因為不參考的話,上訴到最高法院可能會被撤銷),但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它「僅」拘束下級審,它的直接對象是提案庭。
  • ❌ (D) 錯誤: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 口語解釋: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大法庭的裁定並不像以前的「判例」那樣具有類似法律的普遍強制力。它主要是針對「那件案子」有強制拘束力。至於其他分庭,雖然實務上會尊重並跟隨,但法律規定上並沒有說直接拘束所有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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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速筆記(大法庭的核心邏輯):
  1. 為什麼要設大法庭? 為了避免「同一個法院,不同法官判出來的結果不一樣」。
  2. 誰要聽它的? 提案的那一庭(那件案子)一定要聽它的。
  3. 其他法官呢?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說其他案子也要聽,但法官如果不聽,以後上訴到最高法院被翻盤的機率很高,所以大法庭具有「事實上的引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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