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任訴訟代理人僅得以提出委任書之方式行之
(B)委任或選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於每審級為之
(C)訴訟代理人有兩人以上者,須為共同代理
(D)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當事人應以書面撤銷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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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318), C(296), D(237), E(0) #3428256

詳解 (共 6 筆)

#6391275
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委任訴訟代理人僅得以提出委任書之方式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 (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委任訴訟代理人 原則上應提出委任書,但 當事人於法院以言詞委任,經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生效力(非僅限書面)。

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 (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I.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A)。 

II.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B)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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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任或選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於每審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訴訟代理權 原則上不及於下級審,故當事人 應於各審級重新委任,除非有特別約定(如特別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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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訴訟代理人有兩人以上者,須為共同代理民事訴訟法71 條 (各別代理權)
民事訴訟法第71條,當事人委任 數訴訟代理人時,原則上得單獨代理,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共同代理」 

民事訴訟法 71 條 (各別代理權)

I.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C)。 

II.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D)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當事人應以書面撤銷或更正❌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民事訴訟法第72條,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 當事人得即時撤銷或更正,不以書面為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D)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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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403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得即時撤銷或更正之(第72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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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448
(B) 委任或選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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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971
  • A) 錯誤: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除提出委任書外,亦得以言詞委任並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為之,故非「僅得以提出委任書」一種方式。

  • (B) 正確:訴訟代理權之存續以特定審級為原則,當事人如欲於上級審繼續委任同一代理人,應重新提出委任書或為委任行為。此乃因訴訟繫屬之審級不同,代理權限範圍亦有別,實務與學說均認原則上應於每審級分別委任。

  • (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當事人若約定須共同代理,其約定僅對內生效,違反時對外不生效力。故「須為共同代理」非法律強制要求。

  • (D)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即不生效力,不以書面為必要。

結論:選項(B)符合訴訟代理制度之基本原則,其餘選項與現行法規定不符,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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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797
(A) 委任訴訟代理人僅得以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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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6322

(D)沒有提到要書面 ,本人可即刻更正


(A)可以言詞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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