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人不適用或準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迴避之規定:
(A)法院書記官
(B)檢察官
(C)通譯
(D)檢察事務官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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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65), C(205), D(1134), E(987) #488530

詳解 (共 9 筆)

#752659

第 25

 

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第 26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非事務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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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08

刑事訴訟法§25

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26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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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24216
檢察書記官(非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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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3960

已修法

25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26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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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1408

本題已修法,並新增檢察事務官,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建議摩大新增E選項『以上均非』,並更改答案為E

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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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365
刑事訴訟法 第 26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迴避之準用)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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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1708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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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1709
原本題目:27 下列何人不適用或準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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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581

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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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68562
未解鎖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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