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押票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之年齡
(B)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C)被告之住所
(D)被告之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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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2397), C(267), D(170), E(0) #488533
統計: A(448), B(2397), C(267), D(170), E(0) #488533
詳解 (共 10 筆)
#14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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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票 |
姓名、性別、年齡 住所或居所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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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 |
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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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
籍貫、職業、其他辨別特徵 |
92
3
#14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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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票 |
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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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 |
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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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
籍貫、職業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36
1
#738997
| 第 102 條 |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
31
2
#1096714
第71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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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26462
真得很訝異~~居然不用身分證ㄟ...
有身分證就知道性別了,為什麼還要寫性別
萬一長的像女生或男生或去變性咧...
哈
19
1
#3943957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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