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起訴書所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性別
(B)被告住所
(C)被告學歷
(D)被告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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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9), C(2311), D(138), E(0) #488534

詳解 (共 5 筆)

#1124222
押票: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       及住所或居所
傳票: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           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書: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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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31

押票

姓名、性別、年齡 住所或居所

出生地

傳票

籍貫

起訴書

籍貫、職業、其他辨別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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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998
第 264 條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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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470
職業,因為假如是公務員,還要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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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425
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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