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情形何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A)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敘薪,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定之
(B)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
(C)大學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D)航空人員體格檢查之合格標準,以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定之
統計: A(5129), B(4017), C(640), D(1078), E(0) #1808941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 707 號
有關教師之敘薪,除尚未施行之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外,教師法及其他法律尚無明文規定。教育部於六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下稱系爭辦法),作為教師待遇完成法律制定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下稱上開教師)敘薪之處理依據(系爭辦法第一條參照)。按系爭辦法固係教師待遇相關法律制定前之因應措施,惟此種情形實不宜任其長久繼續存在。
系爭辦法自六十二年訂定施行迄今已久,其間,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教師法第二十條(尚未經行政院以命令定施行日期)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均分別明定教師之待遇,應以法律定之,惟有關教師之待遇,迄今仍未能完成法律之制定。系爭辦法係規範上開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事涉上開教師待遇之所得,係屬涉及上開教師財產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其未經法律之授權以為依據,核諸首開說明,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自屬有違。
此題的A選項是人民之權利而應以「法律」定之,依照中標法第2條,法律之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而A選項卻說以「辦法」定之,依照中標法第3條,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為「命令」,故A選項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按7F的說法... D選項的辦法也是命令, 所以D不也違反法律保留?
A錯在該辦法是未經法律明確授權而訂立, 所以才違反法律保留
並非名稱未以法律定之所致
(C) 釋字第563號 屬於大學自治事項,受制度性保障 ---> 合憲
(D) 釋字第510號 係為維護公眾利益,基於航空人員之工作特性,就職業選擇自由個人應具備條件所為之限制,
非涉裁罰性之處分,與首開解釋意旨相符,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亦無牴觸 ---> 合憲
@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續薪,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新辦法定之。
@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基本權。
@體格檢查及格證書. ... 本標準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 ... 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補充一下法條
憲法本文 165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簡單來說就是 教師薪資=重大公益 法律保留
原來要按掉!謝謝提醒,下次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