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企業經營者於下列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形,何者所適用罰則所定之法定罰鍰額度為最高?
(A)地方政府針對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者,命其為限期回收或其他必要處置,而企業經營者拒不遵從者
(B)企業經營者未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C)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未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D)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之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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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3), B(52), C(28), D(196), E(0) #1572786

詳解 (共 8 筆)

#5963861

消費者保護法 罰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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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1981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其各選項罰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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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115
->選項(A)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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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913
《消保法 罰則》
(一)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消保法 第24條:
1. 未依商品標示法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2. 未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
3. 內容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4. 未附有警告標示。

消保法 第25條:
5. 未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6. 保證書未載明規定內容。

消保法 第26條:
7. 未為防震、防潮、防塵確保商品之品質與安全。
8. 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

9. 以上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


(二)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保法 第17條1項:
1. 違反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

* 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行以下調查:
消保法 第17條6項:
(1) 定型化契約者之查核。
消保法 第33條1項:
(2) 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應即進行調查。
消保法 第34條1項:
(3) 於調查時,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扣押之。
消保法 第35條:
(4) 委託有相關之檢驗設備之機構或團體辦理檢驗。
消保法 第36條:
(5) 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損害消費者之商品服務。
消保法 第37條:
(6) 商品服務重大損害消費者拒絕在大眾媒體公告。

* 以上情形得按次處罰。


(三)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以下行為:
消保法 第33條1項:
1. 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應即進行調查。
消保法 第34條1項:
2. 於調查時,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扣押之。
消保法 第35條:
3. 委託有相關之檢驗設備之機構或團體辦理檢驗。
消保法 第36條:
4. 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損害消費者之商品服務。
消保法 第37條:
5. 商品服務重大損害消費者拒絕在大眾媒體公告。

* 以上情形得按次處罰


(四)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以下之情形:
消保法 第37條:
1. 商品服務重大損害消費者拒絕在大眾媒體公告。

* 得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損害消費者之商品服務,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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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901
(A)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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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1795

(C) 2-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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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6404

A:§36、§58,6萬~150萬

B:§24、§56,2萬~20萬

C:§25、§56,2萬~20萬

D:§17 VI、§57,3萬~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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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924
(A) 地方政府針對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者,命其為限期回收或其他必要處置,而企業經營者拒不遵從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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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業經營者未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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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未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第 5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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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之派員查核
6.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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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4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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