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被繼承人可否以遺囑認領其非婚生子女?
(A)可以
(B)可以,但限於自書遺囑
(C)可以,但限於公證遺囑
(D)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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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7), B(203), C(519), D(637), E(0) #163353
統計: A(3887), B(203), C(519), D(637), E(0) #163353
詳解 (共 10 筆)
#1006764
答案一樣是A。
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已經刪除。
家事事件法也沒有相關的規定。
以子女最佳利益而言,遺囑無效不代表認領無效,在民法親屬篇中,沒有規定認領是要式行為,只要生父有足以使他人認為有認領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應該是確認身分關係,定其權利義務的作用。
這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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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659
遺囑認領可以 遺囑收養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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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398
關於認領之無效,民法未設明文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認領無效之訴。依法理,認領無效之原因有下列六種:
1.意思能力人之認領
認領人須有意思能力,故心神喪失人,或認領行為在無意識中所為者,其認領無效。
2.對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縱令該子女為生母與他人通姦所生,在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而獲勝訴判決確定前,生父不得認領,生父如對其認領,其認領亦屬無效(同註五)。
3.婚生否認之訴權消滅後之認領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故婚生子女之訴權因提起期間之過而消滅,則該子女已確定為婚生子女,如再予認領,該認領為無效。
4.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遭駁回判決確定後之認領
夫或妻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遭駁回判決確定,則該子女之婚生地位業已確定,若再對該子女為認領,其認領亦為無效。
5.依遺囑之認領違背遺囑之方式者
遺囑須遵守一定之方式(民法第一一八九條~第一一九八條),違背方式之遺囑為無效,故依遺囑認領時,如遺囑欠缺法定要件者,則該認領無效。
6.違反真實之認領
認領為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生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單獨行為,以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要件,如無真實的血統關係存在者,不得因認領而成為父子,其認領行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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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543
民事訴訟法 § 589 → 認領無效之訴 ﹝已刪除﹞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39、69、77-19、240-4、380、389、416、420-1、427、431、526 條條文;刪除第 568~640 條條文及第九編編名、第九編第一章~第四章章名;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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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422
此題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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