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平均地權條例得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規定,是以下列何者作為計徵倍數之基準?
(A)公告土地現值
(B)鄰近地區實價登錄平均值
(C)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
(D)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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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9), C(200), D(7), E(0) #951109
統計: A(83), B(9), C(200), D(7), E(0) #951109
詳解 (共 2 筆)
#1518929
第二十六條 (私有空地之限期使用及課稅或收買)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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