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民法委任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受任人因處理事務所生之權利?
(A)必要費用請求權
(B)有益費用請求權
(C)報酬請求權
(D)債務清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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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8), C(6), D(47), E(0) #3664352

詳解 (共 3 筆)

#7063780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主要考察民法中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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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7682
民法 委任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A),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D),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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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費用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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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635
答案是 (B) 有益費用請求權
這題主要是在考《民法》中「委任契約」受任人的權利。根據 民法第 546 條,法律僅保障受任人請求「必要」費用,並未包含「有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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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B) 不是受任人的權利?
  • 必要費用 (A):處理事情「一定要花」的錢(如:代辦手續的規費、必需的交通費)。
  • 有益費用 (B):花了「有加分但非必要」的錢(如:本來坐公車就能到,卻為了舒服坐豪車)。法律規定委任人(老闆)沒義務付這筆錢,除非另有約定。
  • 報酬 (C):事先講好的薪水或服務費(民法第 547 條)。
  • 債務清償 (D):受任人為了幫你辦事而背了債,他可以要求你直接去把那筆債還清,不要讓他一直背著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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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因處理事務所生之權利」人話翻譯
這句話聽起來很繞口,翻譯成白話就是:
「幫人辦事的人,在辦事過程中,可以跟對方要什麼(權利)?」
用白話模擬一下場景:
  1. 必要費用請求權:「我幫你跑腿,代繳的 500 元規費你要還我。」(一定要還)
  2. 有益費用請求權:「我覺得幫你辦事穿西裝比較體面,所以租西裝的錢你要付。」(法律:對方不一定要付,所以非權利
  3. 報酬請求權:「事情辦完了,你要付我講好的 2,000 元工錢。」(有約定就要付)
  4. 債務清償請求權:「我幫你訂餐廳先簽了帳,現在店家催款了,你要負責去把錢結清,別讓店家找我討。」(對方要負責清償)
簡單來說,法律只保護你「不要倒貼」(必要費用、債務清償)以及「領到工錢」(報酬),但不保護你「自作主張的多花錢」(有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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