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現行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營養師每六年應完成之繼續教育課程績分為何?
(A) 180 點
(B) 150 點
(C) 120 點
(D) 10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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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59), C(1076), D(3), E(0) #1643685

詳解 (共 4 筆)

#4363865
(一)達一百二十點。(二)前項第二款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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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924
法規名稱: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第 三 章 繼續教育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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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bbe5379f924.jpg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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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一年2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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