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嚴守政治中立,但可加入政黨成為黨員
(B)對長官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無服從之義務
(C)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由所屬機關對受害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
(D)若無決行之權限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上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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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5), C(24), D(443), E(0) #1849477
統計: A(179), B(15), C(24), D(443), E(0) #1849477
詳解 (共 5 筆)
#3655447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之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32條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33條
1.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 當事人的申請迴避
一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上開規定,公務員具備法定事由即應依法自行迴避。並非有有無決行權限加以判斷,而是以是否參與、執行程序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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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2094
如果是行政學的考卷,A大概也會算錯,嚴守行政中立而非政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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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171
行政中立和政治中立到現在好像也沒有提出比較好的區別標準和區別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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