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有多少比例為原
住民?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三
(D)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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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366), C(128), D(279), E(0) #1871145
統計: A(246), B(366), C(128), D(279), E(0) #1871145
詳解 (共 1 筆)
#3000310
二、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
員八人至十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就鄉(鎮、市
、區)公所轄內之公正人士或原住民社區推舉熟諳法令
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
前項人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聘期與鄉(鎮、市
、區)長任期同,人員之聘兼並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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