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違反營業場所管制法規,遭人向主管機關檢舉。於機關調查期間,其裁罰依據之法律所定的裁罰上
限從 1 百萬元罰鍰,修正提高至 2 百萬元罰鍰。主管機關應依舊法或新法認定裁罰金額之上限,理由 何在?
(A)新法,因法律明定以裁處時之法律為準
(B)舊法,應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C)新法,應適用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認定
(D)舊法,因法律明定以行為時為基準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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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4416), C(155), D(660), E(0) #3035437
統計: A(606), B(4416), C(155), D(660), E(0) #3035437
詳解 (共 8 筆)
#5707894
行政罰法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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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710
從新從輕(優)原則:中標法§18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
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
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
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
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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