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依據調查 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下列何者評議?
(A)不動產評議委員會
(B)地價評議委員會
(C)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D)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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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67), C(10), D(4), E(0) #2390351

詳解 (共 1 筆)

#6030456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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