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根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何者不是家庭教育之範圍?
(A)倫理教育
(B)生涯教育
(C)資源管理教育
(D)性別教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277), C(177), D(30), E(0) #3267952
統計: A(16), B(277), C(177), D(30), E(0) #3267952
詳解 (共 3 筆)
#6385990
根據全家法規資料庫《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家庭教育之範圍有十項: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6
0